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4〕72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4-09-15
  • 实施日期2014-09-15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区已先期与陕西省西安市、海南省开展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为方便我区在上述地区居住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并将陕西省西安市、海南省能够为我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即时结算的医疗机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做好本统筹地区居住在陕西省西安市、海南省的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4〕166号要求组织好异地居住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在跨省异地就医信息系统上确认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状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

2014年9月15日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自治区确定的跨省异地就医合作省份以下简称“合作省份”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结算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以下简称“持卡”在合作省份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先行开展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在合作省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的即时结算,在取得经验和条件成熟后,逐步将人员范围扩大到跨省转诊转院、异地急诊住院等人员。

第五条 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使用就医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及有关先行自付比例,费用结算执行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第六条 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暂实行按项目付费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 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实行定点管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合作省份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直接结算。

第八条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需按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并在自治区确定的合作省份定点医疗机构选定5家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跨省异地就医信息系统中确认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状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

第九条 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以持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只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合作省份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本统筹地区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费用的复审工作,应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费用的复审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与合作省份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清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与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对账工作,确保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异地就医资金上解以及费用结算、清算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共同维护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清算工作秩序,确保全区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