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杭州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1)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杭劳险〔2001〕121号、杭财社〔2001〕24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1-05-23
  • 实施日期2001-05-23
  • 发布机关杭州市劳动局 财政局
正文

  各区、县市劳动局、财政局,萧山区社保局,余杭区社险委,市级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浙江省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意见》浙政办发[2001]2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退休职人员如何提高基本养老金问题

  对2000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职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

具体调整办法为:

  1.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实行"双挂钩"办法,即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双挂钩",同时,适当增加部分退休时间早,待遇相对较低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2.杭州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8元;第二部分,按缴费年限连续工龄长短分档确定。

具体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55元。

退职人员增加20元。

  3.对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可再按下列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关于如何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企业退休职人员,按上述规定计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开支问题

  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凡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这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要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第25条规定确定。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单位支付。

  五、关于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

  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可以参照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调整定期伤残抚恤金。

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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