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调整α-干扰素限制使用范围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浙劳社医〔2003〕11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3-06-24
  • 实施日期2003-07-01
  • 发布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药品限制使用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96号执行以来的实际情况,经临床医学专家建议,决定对α-干扰素限制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用于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辅助治疗。

每个疗程不超过300万μ×21支,一个结算年度使用不超过2个疗程。

  二、抗肿瘤治疗,暂限用于慢性髓性白血病、毛细胞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T细胞淋巴瘤、肾癌和恶性黑色素瘤。

慢性髓性白血病、毛细胞白血病的治疗期不超过12个月,总剂量不超过300万μ×365支;维持期每月不超过300万μ×12支。

多发性骨髓瘤、T细胞淋巴瘤、肾癌和恶性黑色素瘤的治疗期不超过3个月,总剂量不超过600万μ×90支,维持期每月不超过300万μ×12支。

  三、使用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理30%。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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