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浙劳安〔1997〕27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10-16
  • 实施日期1997-10-16
  • 发布机关浙江省劳动厅
正文

  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报审批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要按照《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问题解答》三的规定,并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控制审批范围。

对有紧急出口任务的可适当放宽审批限度。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一般分别以周、月、季、半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企业按隶属关系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确有特殊情况需以一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厅审批。

  三、审核批复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重新申报审批。

  四、为规范审批内容和有关资料,全省使用统一的审批表格式样附后,略。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我厅。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