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完善和规范劳动工资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和办事程序,做好涉及到劳动工资方面审批、审核工作,提高公务人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劳动工资处近期编印涉及劳动工资方面办事指南,现将《劳动工资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参考,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规程,并按规定做好相关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劳动工资办事指南
一、属于行政许可涉及到劳动工资工作有2项:
一集体合同报审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闽人大常[1996]20号;
3《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360号
2、对象
中央、省属在榕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3、提供资料
1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一份。
2单位报送集体合同综合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双方首席代表是否属指派或委托、开始协商时间及协商过程和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
3协商记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双方首席代表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双方首席、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7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8报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企业主对集体合同的签字确认件。
4、审核程序
中央、省属在榕企业单位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7日内报送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审单位收到审核意见书后10日内向企业职工公布。
5、办理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审核意见书。
二劳动工时审批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1995第174号令、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2、对象
省属企业和中央属在榕多经企业
3、审批程序
1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并由本企业工会同意。
2申报企业填报福建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3企业工作环境原来存在有毒有害的,经整改后必须提供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达标材料。
4、办理时限
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告知申报企业。
二、属于行政确认涉及到劳动工资工作有5项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经济性裁员时报批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安置方案
1、政策依据
1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3《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2、对象
改制、关闭破产、经济性裁员的省属国有企业。
3、提供资料
1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报批函;
2企业现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主体对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经济性裁员意见函;
4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安置实施方案;
5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查意见;
6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安置相关费用明细表;
7资金筹措情况说明;
8其他相关材料及政策依据。
4、审批程序
收件—经办审核—有关处室会审—送领导审定—送财政厅会稿—正式办文
5、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职工进榕落户确认
1、政策依据
1《福建省劳动局关于工人调动办法的暂行规定》闽劳调[1993]040号
2《福建省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转发〈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公通[1995]071号
2、对象
需调入省属国有企业或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人员
3、条件
1本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从外地调入或录用具有以下条件的职工:①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新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中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或中专以上学历;③有固定住所。
2职工因照顾父母需从外地进榕落户的须具备以下条件:职工父母户口在福州且身边无子女。
3结婚满一年且生活基础在福州、确有实际困难的职工,其配偶可申请进榕落户。
4、提供的审核材料
1调入录用单位主管部门的申请函件包括调动原因、条件;
2调入录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调动、录用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4福州居住的住房证明;
5根据调入录用职工的不同类别,分别报如下材料:
△工作需要调入录用的职工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学历、职称、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需随迁子女关系证明。
△解决夫妻分居需进榕落户的职工:
1在榕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婚、育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需随迁子女关系证明。
△照顾父母需进榕落户的职工:
1所照顾的在榕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在榕子女情况证明;
3需随迁子女、配偶关系证明。
5、审批程序
收件——审查——研究批准——通知当事人——办理手续。
6、办理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三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3]138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闽政[2000]17号
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审计局、统计局关于各类企业加强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的通知》闽劳社[2000]476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1号
2、提供材料
1新办《手册》企业
国有、集体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章程和企业成立批文复印件原件、复印件、申办时前2个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原件、复印件。
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章程原件、复印件、董事会或企业主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决议或报告。
2更换《手册》企业
预核半年工资总额计划:上年《手册》和劳动情况年报。
核准全年工资总额计划:
中央属驻闽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下达当年工资总额文件、上年和当年《手册》。
国资委监管省属企业:国资委下达的当年工资总额文件、上年和当年《手册》。
私营、外商投资等非公企业:董事会或业主确定当年使用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决议或报告、当年《手册》。
省属国有企业除省国资委监管的单位以外、集体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中损益表、劳动情况年报、上年和当年《手册》。
3补发当年《手册》企业
申请报告、上年财务损益表、劳动情况年报、上年《手册》。
3、办理程序
企业经办人员分别填写申领、更换、补发《手册》表,经劳动工资处经办人初审,处领导审批后核发《手册》。
4、办理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15工作日内,非公企业提供材料后即来即办。
四省属和中央属驻榕多经企业办理工效挂钩
1、政策依据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
2、企业应提供材料
1新申请实行工效挂钩企业
申请报告,企业前三年财务决算表、劳动统计年报、审计报告,上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同意实行工挂批文。
2已实行工效挂钩企业
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上年劳动情况年报、上年和当年《手册》。
3、办理程序
经办人初审,处领导审批后报厅领导签发下文。
4、办理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内。
五工资集体协议报审
1、政策依据
1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协商试行办法》第9号令
2《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9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186号
2、审核对象
中央和省属驻榕企业
3、提供资料
1依法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一式三份;
2单位报送工资集体协议综合说明材料,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双方首席代表是否属指派或委托、开始协商时间及协商过程和工资集体协议条款的说明;
3协商情况及工资协商条款征求职工意见的记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5双方首席代表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证明;双方首席、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7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的决议。
8报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企业主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字确认件。
4、审核程序
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后7日内申报材料---受理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审单位收到意见书后5日内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布。
5、办理时限
自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