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穗埔农规字〔2024〕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4-01-13
  • 实施日期2024-01-13
  • 发布机关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正文

各街道、镇,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3日

广州市黄埔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我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及监测管理,厚植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印发广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20〕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通过实施补助政策,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发展,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做大做强,推动农民组织化、农业生产规模化水平提升,促进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 黄埔区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广州开发区、黄埔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本办法统称为“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我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扶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镇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配合。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定

第五条 我区农民合作社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评定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规范

1.依据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据章程运作。

2.运营基础扎实。农民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实际运作时间半年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和税务等部门。

5.依法依规经营。农民合作社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无未处理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

(二)服务成效明显

1.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5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有经营服务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经营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10个以上,联合社成员在3家合作社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50%以上。

3.服务内容丰富。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4.带动增收能力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5%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市场竞争力强

1.成员积极出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5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

2.经营能力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林业等类型合作社收益期较长,可以近两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四)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三品二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区级以上机关肯定或区级以上媒体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类合作社农机化程度较高。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5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500亩以上或收入50万元以上,且两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

5.对于从事种业、农机、农资、植保等生产、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经营服务的或其他新型业态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广州市黄埔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书》

(二)《广州市黄埔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分表》(种养类、经营服务类)

(三)合作社的管理、经营和效益等基本情况介绍;

(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五)成员名册和出资表,成员签名通过的章程;

(六)内部管理制度、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获得的认证及相关证书,经营服务技术操作规程、经营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资料(依实际提供);

(七)农产品溯源、生产记录及相关质量安全检测报告材料(一年内);

(八)合作社议事决策会议记录;

(九)合作社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的材料(依实际提供);

(十)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有成员签名的收益二次分配表;

第八条 申报和评定程序。

(一)申报

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每年一次,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申报方案,组织申报评定,明确评定名额、申报时间等内容。合作社向合作社所在地的街镇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以每年通知文件为准。

(二)审核

1.各街镇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实,经审核同意后,以公文形式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2.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任科室派出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评审。

3.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设立合法、管理民主、财务规范、质量安全、服务成员、经营得法、打造品牌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分达80分或以上的确定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三)评定

1.区农业农村部门将确定的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征求区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意见。

2.评审小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设立合法、管理民主、财务规范、质量安全、服务成员、经营得法、打造品牌等方面进行评定,按总分排名确定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3.区农业农村部门将经征求意见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上报区人民政府评定,对区人民政府评定的合作社,授予“广州市黄埔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称号,颁发牌匾,并由区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联合发文对外公告。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动态监测。对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实行每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流程如下:

(一)报送基础材料。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按照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时间要求将监测评价材料报送至合作社所在地街镇。材料包括:《广州市黄埔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监测表》《广州市黄埔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分表》(种养类、经营服务类)等反映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材料。

(二)材料汇总和核查。街镇业务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汇总、现场检查及核查,以公文形式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监测评价报告。

(三)组织评价。区农业农村部门评审小组对有关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基础数据材料、监测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抽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监测结果。《广州市黄埔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分表》监测评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视为动态监测合格。监测评分低于80分的,取消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资格。

第十一条 农民合作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在册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且三年内不予受理申报:

(一)弄虚作假、资料不真实或恶意骗取财政发展补助和项目补贴的;

(二)取得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资格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

(三)发生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四)连续二年发生被行政处罚的事件,或相关责任人因农民合作社经营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或被兼并的;

(六)未满足其他区级示范社资格应当符合的标准的。

凡有上述情形的,除追回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补贴、补助、奖励)外,并向社会依法公开其失信信息。

第十二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的,合作社可提供申辩材料和相关佐证资料,经区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评价后,认为其仍有恢复能力的,可保留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资格一年。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整理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的申报和扶持等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者的申请资料、核查资料、公示等文字或图片资料,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四章 财政扶持

第十四条 财政扶持。

(一)首次获得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资格的合作社,在三年重点扶持期内,且每年动态监测评价合格,每年可给予扶持资金2万元。扶持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生产性支出。

(二)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区本级农产品加工、农业设施、冷链建设、农业贷款担保等农业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五条 财政扶持拨付程序

(一)申请。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向所在地街镇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供纸质材料。申报的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广州市黄埔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财政扶持申请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承诺书。

(二)审核。各街镇按照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明确具体扶持对象和金额后,以公文形式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三)公示。区农业农村部门将拟扶持对象、金额等信息资料,在区政府网站及区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整理审核资金拨付明细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安全和管理全过程负责,并主动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若发现资金使用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的行为,取消其财政扶持的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2.广州市黄埔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分表(种养类、经营服务类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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