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指[2000]第4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05-25
  • 实施日期2000-05-25
  • 发布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正文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顺应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监管能力,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有序和规范,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今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开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简称年检)。

   一、 年检的范围

   1. 凡已完成200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

   2. 在2000年6月30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 年检的内容

   1. 清理和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

   2. 审核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额。

   3. 审核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企业提出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情况。

   4. 督促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等。

   三、 年检的形式

   1. 单位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区(县)支行办理年检和基数调整。

   2. 实行年检和基数调整有关数据信息的电算化。

   四、 住房公积金年检的时间安排

   参加住房公积金年检的单位原则上与完成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同步进行,采取有步骤分阶段地安排单位参加住房公积金年检。

具体时间安排:

   1. 除全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外,年检范围内的单位应在2000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指定的时间完成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

其中,住房公积金欠缴单位安排在9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年检。

   2. 全市教育系统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检提前到2000年6月底前完成。

   五、 年检的程序

   1. 各单位收到“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参加2000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检和基数调整的通知”(通知另发)和相应文件以及有关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核对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的核对、补充和更正工作,同时做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认定工作。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好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手续。

   2. 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核对表和基数调整的相关资料,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

   3.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完成住房公积金年检的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六、 年检的要求

   1. 各单位应本着对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年检工作。

   2. 各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认真、及时地核对、补充和更正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有关信息,做到信息数据的完整、准确。

   3. 在住房公积金年检过程中,凡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先按规定完成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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