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琼人社规〔2021〕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07-13
  • 实施日期2021-09-01
  • 发布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办案监督,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以及参与办案的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仲裁办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公正公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仲裁办案监督机制,成立办案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单数,不少于三人。


第五条  办案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即时监督。

监督方式包括:

(一)旁听开庭审理;

(二)列席合议庭案件评议;

(三)查阅案件卷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日常监督由办案监督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监督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即时监督:

(一)接到投诉举报的;

(二)发生负面舆情的;

(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办案监督处理方式包括:

(一)撤销原处理决定;

(二)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依法出具法律文书;

(四)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五)对仲裁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申请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监督: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争议案件拒绝出具法律文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已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应当以决定书的形式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对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办案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争议案件裁决期限内进行监督: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庭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开庭的;

(二)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

(四)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符合回避情形未回避的;

(五)因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原因,使当事人未能充分行使仲裁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开庭、及时结案。

对于前款第(二)、(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重新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发现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仲裁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导致仲裁机构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作出错误裁决、调解的,以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并出具仲裁决定书。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作出撤销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第十三条  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争议案件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违反仲裁员廉洁自律规定;

(六)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

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两年,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