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1-04-04
  • 实施日期2001-04-04
  • 发布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学校:

2001年社会对大中专毕业生的需求回升,但就业形势仍很严峻。为切实做好2001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各地(市)、各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安排和使用好人才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制定吸引毕业生的具体政策措施,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人才资源在产业、地区间的合理分布。积极吸纳省外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对自愿到我省工作的省外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只要有用人单位接收,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2001年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原招生时规定,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农林、师范类毕业生,由省计委、省教育厅按合同编制就业计划,并负责安排就业,其余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允许跨地区择业。2001年10月底仍落实不了接收单位的毕业生,介绍回生源地,由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推荐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生择业期限延长为两年,两年内在非生源地区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予以调整。

三、进一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管理。一是要继续完善接收毕业生“先登记,后选择,再录用”的办法。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要及时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将需求计划和用人标准公开,增强录用毕业生的透明度。二是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学校和地(市)要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加快就业信息网络化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拓展毕业生就业市场,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学校或校际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就业市场。三是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接收协议,维护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

四、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及措施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市县乡机构改革在搞好人员定岗分流的同时,应尽量吸收优秀毕业生补充空缺岗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按照《关于2000年从普通高等院校选拔品学兼优应届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晋组通字〔2000〕14号),有计划地把在农村基层锻炼合格的毕业生选拔充实到乡镇机关。工商、税务、公安、政法等部门增员,要优先接收对口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农林、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安排到生源所在地(市)、县对口单位就业,鼓励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增干指标由省下达解决。定向毕业生坚持定向就业。委培生按委培合同就业。由中央部委移交我省管理的院校,其毕业生仍按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择业,其就业方案由省计委、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下达后执行。

(三)毕业研究生继续实行全省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凡是在省内就业的,均不视为超出服务范围。

(四)各学校要优先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单位,以及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讯等单位对毕业生的需求。要积极动员和推荐贫困县区和偏远山区的本科师范、医药等专业的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首先保证这些地区的需要。

(五)毕业生到边远山区、艰苦行业、农村及农业生产第一线就业,以及支援边疆建设的,在校期间享受贷学金(由各级高校自筹发放)的,可减免归还贷学金,减免比率由各高校自定。

(六)进一步疏通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渠道,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计划、教育、人事、公安、劳动、粮食等部门要完善政策,强化服务,切实解决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遇到的各种问题,帮助其接收所需的毕业生。鼓励毕业生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所需的社会化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

(七)加大对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评估指导力度,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省教育厅每年11月份要向社会公布各院校本年度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并将各院校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印发至全省所有中学,以指导高中毕业生填报志愿,并将其作为考核与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及制订下年度招生计划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八)毕业生就业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即委培生因个人原因不到原委培单位就业,师范类毕业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不到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要向学校交纳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除此之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五、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其作为影响学校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搞好对毕业生的指导与服务,努力提高本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毕业生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根据毕业生就业的反馈信息,加快学科建设和专业结构调整,适应社会需要。

2001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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