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合人社秘〔2021〕11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10-11
  • 实施日期2021-10-11
  • 发布机关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防止用人单位选择性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基金安全和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责任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对应当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立即纠正,依法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招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资质、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营业执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地,确保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

三、严格落实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单位不得以社会保险代理的方式为从业人员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

申报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含承揽、外包、承包等方式,须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其实际用工地须在合肥地区含四县一市。

各类建设施工企业招用符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按照省、市关于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逐步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按照国家部署,在部分省市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将各类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在我市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暂不纳入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引导平台企业通过购买雇主责任、人身意外等商业保险,提升新就业形态人员保障水平。

待国家、省出台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后,从其规定。

五、加强各部门之间工作协同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不符合单险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本市派遣至市域外但不在实际用工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停止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工伤行政、社会保险经办、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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