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民营、股分制等企业劳动仲裁管辖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市劳发〔2004〕2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3-17
  • 实施日期2004-04-01
  • 发布机关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由于我市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外地驻西安企业不断增加,我市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在劳动争议管辖上出现一些管辖权不明确的问题,形成了推诿和扯皮。

为此,现就上述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明确如下:

  一、城六区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民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用人单位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和外地驻城六区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

城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民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乡镇、街办、个体等企业以及区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由城市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管辖。

  二、其他争议仍按《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及相关的规定进行管辖。

  三、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各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已受理的案件,应继续审理,不再移送。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有不明确的,由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