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改制企业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社〔2004〕6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8-10
  • 实施日期2004-08-10
  • 发布机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企业联合会 市企业家协会
正文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发局经计局、经贸局、经管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加快推进改制企业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制企业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国企改革的推进,部分企业在改制的同时推行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在改制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企联和改制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改制企业集体合同制度。

改制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合理确定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集体合同的实效性和操作性。

要在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工会组织或职工推荐的代表与企业组织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要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三、建立平等协商机制。

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

改制企业都应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四、规范改制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登记程序。

改制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应及时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报送企业所在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完毕。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联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推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登记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工会组织要把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工会干部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

企联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改制企业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区市要切实发挥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指导和推动改制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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