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劳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劳政字〔1997〕16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10-30
  • 实施日期1997-10-30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正文

   劳动行政复议应诉是劳动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维护和监督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做好自治区劳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准确了解全区劳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劳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劳动部报送统计资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新政办[1997]113号要求,现就建立劳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已成立劳动行政复议机构、依法承担复议工作职责的16个地州市的劳动局处和具有应诉任务和县市级劳动行政部门,都有必须建立劳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 统计报表分为《劳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劳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劳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报内容可分为申请人、申请复议事项、被申请人、审结情况、行政赔偿等;《劳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填报项目可分为、原告、被告、复议后应诉情况、未经复议直接应诉情况;审理与判决情况等。

  三、 各地、州、市劳动部门和兵团劳动局负责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劳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工作。

每半年向自治区劳动厅报送一次。

  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

  四、 1997年劳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务必于1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劳动厅。

  五、 此表已经自治区统计局审核批准,请各地劳动部门认真填报。

   在劳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填报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附:1.劳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一略

  2.劳动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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