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伤认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琼人劳保〔2000〕24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12-12
  • 实施日期2000-12-12
  • 发布机关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正文

  各市县、农垦、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工伤认定工作暂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工伤认定工作暂行规程》

  海南省工伤认定工作暂行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维护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工伤认定申请范围和申请、受理主体

   一凡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工伤认定:

  1. 企业的从业人员;

  2.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

  3. 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4. 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范围,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二从业人员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或者死亡的,可申请工伤认定: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合法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残疾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残废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8.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后旧伤复发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的认定范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三从业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无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 犯罪或违法;

   2. 自杀或自残;

   3. 斗殴;

   4. 酿酒;

   5. 蓄意违章;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或工会、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他委托人员,具有工伤认定的申请资格。

前述组织和人员统称申请人。

   从业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由工会、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员提出申请。

   五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

   申请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省直属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者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对依照本规定拒绝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依据。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申请人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 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

   2. 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3. 由伤残人员或其委托人员提出申请的;

   4. 伤亡人员属于临时或短期聘用人员的;

   5. 用人单位因故未申请工伤认定、伤残人员旧伤复发的;

   6. 被借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伤亡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适当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 用人单位瞒报、拒报的;

   2. 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判定为工伤的;

   3. 申请人能提供证明人、现场勘验材料等可靠证明材料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报《工伤事故报告书》、《因工伤亡确认书》,填报的主要事项为:

   1.伤亡事故发生的单位、姓名、时间、地点、填报日期、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2. 伤亡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受伤程度;

   3. 伤亡事故抢救情况及医疗机构初步诊断情况;

   4. 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主要责任;

   5. 伤亡事故后采取的主要措施;

   6. 证明人。

   二 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医疗机构的初次伤亡医疗诊断证明材料;

   2. 了解事故真实情况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名的伤亡事故证明材料;

   3.伤亡人员身份证明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材料;

   4.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交警部门的裁决书或意见;

   5.伤亡人员属特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当提供特种专业技术上岗证;

   6.伤亡人员属用人单位的司机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

   三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工伤事故报告书》和《因工伤亡确认书》各1份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事故报告书》和《因工伤亡确认书》各1份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保存《工伤事故报告书》和《因工伤亡确认书》各1份。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工伤事故报告书》和《因工伤亡确认书》,并指导其规范填报。

   二收到申请人按规定填报的《工伤事故报告书》和《因工伤亡确认书》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工伤调查取证工作:

   1.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无特殊正当情况,调查取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结束;

  2.调查取证应当由具备调查取证资格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3. 收集有关伤亡事故情况的可靠证明材料;

   4.拟写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单位、调查时间、事故现场勘验情况、被调查人、伤亡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等;

   5.调查结束后,被调查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上作出初步意见并签名;

  三 签发工伤认定结论。

   1.在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特殊正当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2.因公外出期间或抢险救灾失踪的,应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认定结论后认定为因工死亡;

   3.对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供可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报;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在调查取证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加盖“工伤认定”专用章,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工伤认定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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