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调整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7-08-04
  • 实施日期2017-01-01
  • 发布机关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59号,见附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一参加城乡一体社会养老保险,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企业退休人员和村〈社区〉退休人员,下同;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16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人员;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2016年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养老金基数,不执行本办法。

三、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定额加发55元。

%加发。

二倾斜调整

1.对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加发1元。

2.对2017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7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养老金1200元;年龄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发放一次性养老金600元,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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