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18〕23 号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8-02-28
  • 实施日期2018-02-28
  • 发布机关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正文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2017〕70 号,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我区裁审衔接工作,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提升仲裁与司法公信力,结合我区实际,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 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 号,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高级人民法院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 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17〕165 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裁审衔接长效工作机制,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裁审标准、裁审程序等,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发现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终结仲裁程序之前,应与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进行沟通。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保全申请书附件1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不能及时执行的,应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三、健全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由分管领导、承办案件民庭负责人、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院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 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对法律有规定但由于对法律理解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进行统一规范;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可不受地域、级别限制建立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和审理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例等进行双向沟通和探讨,对分歧较大、无法统一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裁审衔接联席会议提交相关材料,自治区裁审衔接联席会议研究后可做出指导性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中借鉴。

四、做好裁审工作信息共享

一建立信息沟通渠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宁夏裁审衔接微信群,吸纳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方面的法规政策、经验做法、意见建议等,适时推出宁夏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公众号。各级人民法院定期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过而又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处理情况通报给相关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对比分析附件2。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定期互通业务指导性文件、案件选编等资料,及时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中涉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反馈给同级人民法院。

二建立案卷借阅制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对因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讼至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调取仲裁案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凭借人民法院介绍信当日办理调取手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工作原因,需要借阅人民法院判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案卷的,人民法院凭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介绍信给予现场借阅。

三抓好裁审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逐级报送的原则,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情况统计表》附件 3报送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抄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将此表反馈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

五、加强裁审案件办案指导

一加强案件处理前沟通。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就该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沟通,力求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适用标准相一致,人民法院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就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

二加强案件讨论交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认真梳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案件讨论交流,特别是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的查明、法律标准的适用等方面进行交流。

三发布典型案例。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每年要认真总结典型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照案情介绍、请求事项、处理结果、争议焦点、案例评析、法规依据等方面整理典型案例材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初将对各级报送的上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进行审查,择优选取10个典型案例材料,在全区进行公开发布。

六、建立仲裁与诉讼庭审互听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不限地域、不限级别向对方提出旁听、观摩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庭审要求,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主动配合,合理安排。对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办理该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员参加旁听,受邀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参加旁听。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每年到对方参加庭审旁听或者观摩次数不少于2次,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参加庭审旁听或者观摩不少于 1 次。

七、联合开展业务培训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举办业务培训班时,可以互请专家或业务骨干进行授课,同时,要向对方系统留出不少于10%的培训名额,并积极协调对方系统人员参加培训。积极组织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培训班,视情况协调安排对方系统人员参加。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班,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联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教育。

八、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裁审衔接工作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加强对市、县区裁审衔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法院要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指定一名负责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人员作为联络员。

二加强考核监督。将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纳入到全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中,制订考核实施细则,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等方式,对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裁审衔接工作等进行考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案卷评查工作。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自觉接受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监督,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申请书表样

2.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登记表

3.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8日

附件1

申 请 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伊伊伊的…… 写明保全财产的名称、 性质、数量、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 限。

事实和理由:

××××……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申 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提供……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数额、所在地等作为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制定,供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在仲裁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4.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5.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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