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4〕21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4-10-27
  • 实施日期2014-10-27
  •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共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取得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按国家原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规定,可继续作为申报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二、取得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人员应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再将职业资格管理与特定继续教育和培训硬性挂钩。

三,对涉及的资格项目调整、政策衔接、考试安排等具体事宣待国家进一步部署后另行通知。

四、职业资格的取消和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通知》精神,做好职业资格的有关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减步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取消职业资格和后续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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