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1998年度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川劳险〔1999〕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9-01-11
  • 实施日期1999-01-11
  • 发布机关四川省劳动厅
正文

  关于1998年度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规定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1997年底以前因工负伤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规定按月领取了定期伤残抚恤金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1997年底以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了定期抚恤金的,每人每月增加6元。

  三、调整抚恤金所需的资金,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四、调整抚恤金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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