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20〕3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0-07-09
  • 实施日期2020-07-09
  •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正文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社保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区域按下列三档执行: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月标准为6233元,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2019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月标准为525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88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75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月标准为50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7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000元。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9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地在本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下限范围内设定若干档次,个人自行选择一个档次作为基数申报缴费。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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