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武人社规〔2019〕3 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9-12-31
  • 实施日期2019-12-31
  • 发布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促进我市技工教育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武汉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武汉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技工院校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技工院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技工院校的管 理规定和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和管理的公办和民办技工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技术学校,是落实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 载体,是职业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党和 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实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育工匠精神,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 技能人才,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

第四条 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技工学校主要承担初、中级技工学制教育培养任务,高级技 工学校主要承担中、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培养任务,技师学院主要 承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学制教育培养任务。

第五条 技工院校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办学理念,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 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承担就业创业指导、技师研修、技术攻关与交流、 人才评价、技能竞赛、脱贫攻坚、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技工院校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承担设立审批、招生注册、国家资助、教 学教研、毕业证核发等工作。

第七条

第二章 院校设置

设立技工院校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其设置标准按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发的《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人 社部发〔2012〕8 号执行。

第八条 技工院校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其审批办法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试行》鄂人社规〔2013〕6 号、《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鄂 人社函〔2014〕480 号等文件执行,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审批机关依法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由举办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批;有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批。

技工学校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申请设立技师学院,经审批机关初审后,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设立民办技工院校,其设置标准、审批程序、办学事项变更和终止等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要求。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经批准设立后,应根据办学性质依法到民政、市场监管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科学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校长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监督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内部管理体制。

设置教学教研、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师资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及后勤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推动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招生就业

技工院校应当根据自身办学实力和教学条件,按照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 20 平方米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制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和规范招生宣传,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明确学校性质、招生专业、办学层次、授课形式、学费标准、学籍管理等内容,不得出现超出办学 许可范围招生、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侵害学生及家长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技工院校应当将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公办技工院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 价费〔2017〕1 号标准执行。

民办技工院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改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鄂价费〔2014〕95 号执行。

技工院校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学校官网、招生简章 和广告、校内公示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 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创业创新教育培训,做好毕业生派遣、落户等就业服务工作,引导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创 业。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学生实行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 制学制教育学籍分类注册、分别管理的制度。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按国家和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对完成办理入学手续的 新生,由学校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应的学籍注册资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对学籍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不得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复申报学生学籍。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及时为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确保学生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有效,严禁制作虚 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学生的转学、转专业、休学或退学等,需按规定及时办理学籍异动或注销手续。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 业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 质等各项信息的修改,需按规定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招收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生,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

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 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 3 年、5 年、6 年。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 3 年、4 年。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 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 2 年、3 年。

技师学院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预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少于 1 年、2 年。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学制在册学生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准 予毕业。

技工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 能等级证书。

技工院校应当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毕 业证书验印手续。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具有全日制学历正式学籍的在校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系列政策措施, 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补助等,具体资助办法按《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 号和《关于武汉市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教助〔2017〕 1 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申请学费免除和助学补助等资助政策,负 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和公示、资金发放使用及资助 档案管理等工作。

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资 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资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不得在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可利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捐助,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贯彻促进就业创业的办学宗旨,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注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 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当坚持德育为首,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良好的 职业道德。

开展学生品德素养考核,纳入学生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制订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指导学生的日常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 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根据技工教育特点,围绕专业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 学方法研究,要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就业为目标,进行办 学机制、教育教学模式研究和创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 平。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执行。

技工院校开设专 业应当紧密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趋势,服务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开设新的专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并按程序备案,不得擅自开设新的专业。

技工院校应当批 准专业范围内开展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认真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结合院校特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各专业的 教学大纲、人才培养方案以及课程标准,制定专业实施性教学计 划和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开齐开足课程,并在教学中严格执行。

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实施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应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国家规范教材,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家公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

第三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当坚持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制度,积极探索“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办学模式,与企业在专业建设、 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三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当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管理,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 号,及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实习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办学资格,不得超出技 工院校办学许可范围。

合作办学各方应当签订规范的合作办学协 议,明确权责义务,并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 师资建设

第四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与其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 1:20技师学院不低于 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 20%以上技师学院占 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 70%。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理论实习一体化教师应分别达到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 50%、60%以上。

第四十一条 技工院校教职员工实行聘任制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技工院校应当与学校专职教职员工签订规 范的劳动合同,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返聘合同,与兼 职人员签订兼职协议。

公办技工院校在编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鼓励技工院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公办技工院

校教师职称应当与岗位设置相衔接,民办技工院校职称与岗位评聘可参照公办技工院校执行。

技工院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专职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第九章 安全管理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安全管 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技工院校校长院长、书记按 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承担技工院校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交通工具等重要设施设备和学生宿舍、食堂、教室等重要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定期开展校园安全巡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学生心理健康教 育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四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安全生产等方面责任,有效 防范实习实训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七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建立技工院校教学督导制度和市级技工院校督导员选拔聘任制度,开展技工院校教学质量评估和办学过程督 导,对技工院校教学计划执行、教材使用、课堂教学组织等进行 检查指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组织对技工院校教育 教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结果作为办学质量综合评价的重要 依据。

第四十八条 建立办学质量评估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技工院校教学质量、实习实训、日常管理、校企合作、 安全情况等,定期组织技工院校开展综合评估。

第四十九条 技工院校三年内未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且办学质量综合评估优秀,可优先推荐申报重点 示范学校、示范专业评估及有关政府扶持项目。

第五十条 技工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技工院校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招生 或享受政府补贴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学资格;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办学质量评估不合格;

2.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规定,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后果;

3.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学籍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后果;

4.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行为;

5.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 量低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后果;

6.其他违反技工院校规范办学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建立技工院校统计年报制度,技工院校应当按照相关统计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材料和数据报送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 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办法中涉及的政策性文件如发生变化,以新出台或修订的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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