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0〕8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0-07-26
  • 实施日期2010-10-01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6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区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6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确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目前,我区各地已初步形成了就业援助制度,创造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必须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对零就业家庭,要实施重点帮扶,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实现24小时内托底安置就业,基本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按照《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新劳社字[2009]7号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援助对象范围条件、申报条件和经办程序,细化援助服务要求标准,确定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内容。

三完善登记认定办法,强化动态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发放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8]133号)规定,进一步简化登记认定程序,使各类援助对象都能够在社区进行登记。

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要首先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示认定,核发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见附件,并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就业援助卡与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卡合一同时使用。

要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以社区台账和信息系统为载体,充分运用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二版软件平台,开展网上申报、审核、认定、援助、管理和查询,做到一点登录,全区查询,实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做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

三、按人本服务的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

四实施分类帮扶,落实跟踪服务。

各地要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以援助协议的方式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

要为已就业的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跟踪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安排人员深入基层,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对象享受政策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提供优先服务,提高服务成效。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将援助对象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对就业援助各个具体工作环节,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援助对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帮助。

六大力开发岗位,全面落实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号精神,引导鼓励企业吸纳援助对象,帮助企业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

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09号,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

要按照《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新劳社字[2009]18号和《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9]19号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要积极帮助一批援助对象自主创业,着力做好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工作。

要将短期内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及时组织到职业培训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用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七健全就业援助工作基本制度。

各地要在总结就业援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完善就业援助各主要工作环节的制度化安排,包括登记认定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帮扶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等,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八完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措施。

各地要优先保障就业援助工作所需的政策、资金、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进一步优化落实政策的经办程序,完善政策补贴资金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为基层平台开展就业援助各项基础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

要充实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协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九增强信息化对就业援助工作支撑力度。

各地要全力推进就业援助工作信息化工作,充分应用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二板软件,将各项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地实现就业援助全程信息化管理,在“十二五”期间,以全区为单位,全面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信息、就业状态信息、援助服务信息、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十实行就业援助工作绩效管理。

各地要研究制定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根据各级就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工作平台分别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全面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要重点向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

五、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任务,形成分管领导亲自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就业援助工作格局。

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当地党政重要工作议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重点落实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增强基层平台能力和保障补贴资金等工作,为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提供有力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月调度、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季度调度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关于印发建立2010年度自治区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新人社函[2010]589号要求,按月、季度上报就业援助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十二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宣传力度。

各地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

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援助卡》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做好《就业援助卡》的发放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以下简称“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援助卡》是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和接受就业援助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为《就业援助卡》发放对象,给予办理《就业援助卡》。

第四条 《就业援助卡》的相关各项内容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填写,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

《就业援助卡》以套封方式粘夹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封二或封三内页上。

第五条 对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在发放《就业援助卡》前,应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六条 对已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期满,但仍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由个人自愿申请,经规定程序公示认定后,重新发放《就业援助卡》。

第七条 《就业援助卡》与《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使用方有效,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录就业援助对象接受服务、享受政策的信息。

第八条 《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在当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申请接受就业援助。

第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对《就业援助卡》持证人进行宣讲,帮助其了解就业援助各项政策措施,并及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和政策扶持。

第十条 《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已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在享受相关政策期内,由用人单位保管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援助卡》;相关政策享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将其《就业援助卡》退回原发放机构。

第十一条 《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已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在享受相关政策期内,由本人保管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援助卡》;相关政策享受期满后,由本人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回原发放机构。

第十二条 《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但仍然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本人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就业援助卡》退回原发放机构。

第十三条 《就业援助卡》持证人已经退出人力资源市场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收回并注销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援助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卡》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就业援助卡》实行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自治区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就业援助卡》实行年检制度,由持卡人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其实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核实后,统一发放机构进行年检。

第十七条 《就业援助卡》信息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就业援助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援助卡》统一编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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