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劳社字〔1999〕2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9-09-29
  • 实施日期1999-10-01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促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对以厅行政机关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部分修改、废止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标》以下简称《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5号。

对《文件目录》中的“修改内容”除已明确规定予以删除或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它需修改的内容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修改并作出新规定后予以公布。

在新规定未公布前,《文件目录》中的“修改内容”,从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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