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帮困资金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粤府〔1998〕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8-01-19
  • 实施日期1998-01-19
  •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解决国有企业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困难,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决定设立帮困资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设立帮困资金。

要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帮困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二、帮困资金帮助对象,主要是尚未按国发〔1997〕29号文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地 区的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企业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特困职工和下岗职工。

三、帮困资金的帮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确定。

已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地区可向接受帮困救济的企业职 工增发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帮困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由各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帮困资金,是我省推进企业改革,加快公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持社 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认真研究,安排和落实 资金,把工作做到实处。

建立帮困资金的情况,请于1998年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劳动厅、 财政厅,由两厅汇总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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