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2〕47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2-09-28
  • 实施日期2012-09-28
  •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将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执行到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原则和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69号掌握。

二、支出范围。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支出项目和标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贴标准、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按照《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执行。

四、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要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进行清理归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项目要停止执行。对清理后违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五、各市应当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结合促进就业的任务目标,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和支出项目进行试点,重点用于各项政策性补贴支出,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使用数量。各市试点资金支出总额度一般控制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以内,基金结余少的统筹地区可适当提高支出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额的20%。

六、对开展失业动态监测所需人员培训、监测企业信息采集补贴,各市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给予保障和支持。

七、为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自本通知下发次月起至《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2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50%。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测算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八、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失业保险基金要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试点,不得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增加或变相增加支出项目。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要加强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规范操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2012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但最长不超过5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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