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京劳社保发〔2002〕19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2-12-20
  • 实施日期2002-12-01
  •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加强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同时原《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意见讨论稿停止执行。

  附件:

  北京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的规定,规范全市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及统一的科目编号进行会计核算。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期一致,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会同财政部门统一调整。

  三、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运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及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电算化管理,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对欠缴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建立备查账。

  二各级经办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四、经办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和提供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二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支表。

  三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

财务会计报告于月份终了后3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法人代表、会计主管人员、审核人员和编报人员签名并盖章。

  五、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1、会计科目表及科目使用说明略

  2、会计报表及填报说明略

  3、会计核算举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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