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已失效
  • 发布日期2023-02-03
  • 实施日期2023-03-01
  • 发布机关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障事业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粤医保发〔2020〕40号)规定,在国家新版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2023年版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药品支付管理

《2023年版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六部分。凡例是对《2023年版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对《2023年版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

《2023年版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部分均属于乙类药品。对于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于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医保参保人员承担,超出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价格支付。

《2023年版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对国家谈判药品,我省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二、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完善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定期报送国家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情况。

各地要及时将《2023年版药品目录》内药品按相关规定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保障药品供应。要尽快更新药品代码数据,及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后的药品代码在定点(协议)医药机构信息系统中的使用。各地要完善医保医药服务考核评价工作,将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版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定点协议内容和考核评价范围,加大对医疗过程中合理用药的监督检查力度。

《2023年版药品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谈判药品中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50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

《2023年版药品目录》落实过程中,各地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

1、凡例.pdf

2、西药部分.pdf

3、中成药部分.pdf

4、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pdf

5、中药饮片部分.pdf

6、医院制剂部分.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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