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甘人社厅发〔2021〕2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11-11
  • 实施日期2021-11-11
  • 发布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总工会
正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兰州新区管委会、人民法院、党群工作部,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企业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

指导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和社会责任,切实维护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培育发展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

二准确界定用工性质。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高法、省总工会

三规范劳务派遣等用工管理。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或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企业与劳动者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平台企业不得以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的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高法

二、健全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

严格落实《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创造劳动者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鼓励平台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

平台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单方面利用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

五落实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

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六完善休息休假制度。

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

督促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按《劳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随意处罚。

平台企业应指导合作企业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

七健全落实劳动安全保障和卫生健康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

行业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责任制度,强化外包企业监管,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劳动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工会组织加强劳动者心理健康服务,及时疏导心理压力和困扰,引导建立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卫健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待遇计发、一次性缴费等相关政策按照《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502号执行。

跨省流动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执行。

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网上转移接续工作。

平台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意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九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面放开参保户籍限制,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市州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对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职工医保停保后,如原参加居民医保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医保待遇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且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所购买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低于参加职工工伤保险人员的保障水平。

积极推进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

十一推动完善平台企业相关规则。

行业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平台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休息、劳动定额、劳动保护、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平台企业应该为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进行人性化设计,而不得以精算为基础进行超限施压,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管理要求,不得以阶梯式奖励激励措施无限度增加劳动强度。

完善平台订单分派机制,科学确定订单饱和度,合理确定工作时长,降低劳动强度,切实保障劳动安全。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十二健全民主协商机制。

发挥行业工会作用,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事项开展协商,相关平台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平台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及算法调整等重大事项确定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三、拓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发展空间

十三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各地将快递员、网约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有针对性地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

积极推进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工作,探索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体系。

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创新。

大力组织开展快递、外卖等新就业形态领域创业创新比赛,搭建创业创新展示平台,释放创业创新活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注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积极动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甘肃省“百千万”创业引领工程新锐创客、创业新秀和创业达人选拔活动,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评比出45名新业态领域省级创业达人,各市州、县区分别培育一批新业态领域创业新秀、新锐创客,挖掘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灵活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十五开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评价体系,让更多优秀人才可以通过职称评价方式取得高中初级职称资格,参加工程、艺术等系列职称评价,取得相应专业职称资格。

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评价的倾斜支持,在学历要求倾斜上,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在职业资格倾斜上,取得工程领域职业资格的,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渠道,在我省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均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与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对取得职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应给予相应的津贴或补助,增强劳动者提升技术技能后的获得感。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四、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六积极提供就业服务。

结合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为新就业形态用人单位和广大求职者搭建对接平台,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

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灵活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条件且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十七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医保局

十八完善城市综合服务。

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充分利用工会自有资源和社会资源,持续推进户外劳动者驿站建设,不断提升对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的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省住建厅

十九保障教育文化权利。

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不断加大职工书屋建设投入,充分发挥职工书屋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思想引领阵地、素质提升平台、文化生活空间、综合服务场所的重要功能,提升劳动者文化素养和道德情操。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

二十加强人文关怀。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持续关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困难帮扶等关心关爱活动。

鼓励平台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建立优秀从业人员奖励制度和困难从业人员慰问制度,提升从业人员行业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

五、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二十一健全协同治理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统筹有序推进。

各级人社、发改、交通运输、邮政、应急、市场监管、医保、法院、工会等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

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行业监管部门动态掌握相关平台用工情况,每季度向人社部门予以反馈。

?充分发挥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和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高法、省总工会

二十二充分发挥工会作用。

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大力推行“行业覆盖、区域兜底”模式,通过网上入会、流动窗口入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

大力建设职工之家、司机之家、户外劳动者站点等服务阵地,打造一批建会入会工作创新项目和普惠、精准服务项目,最大限度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吸纳到工会中来。

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订立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和劳动用工“法律体检”活动,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督促企业合法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督促企业贯彻落实《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

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二十三健全争议调处机制。

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继续畅通裁审衔接机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省法院牵头制定全省裁审衔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裁审衔接工作,建立劳动争议案件台账并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

继续深入推进“法院+工会”诉前调解机制,提供优质高效的纠纷化解服务。

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志愿者作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

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省高法、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

二十四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

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平台企业落实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平台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平台企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健全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按照《甘肃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要求,对平台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与市场监管、交通、金融、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平台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履行守法诚信义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省高法、省总工会

二十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或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网络交易平台侵害网络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权益的,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快递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或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平台企业有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劳动者可向属地人社部门、甘肃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陇明公”平台)或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或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可拨打12351职工维权服务热线。

各级各有关单位及时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举报事项,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

要将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支持新就业形态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广泛宣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总工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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