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人社发〔2023〕2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3-08-02
  • 实施日期2023-08-02
  •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劳务品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实施“强县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部门关于加强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企业,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雇佣、培训、输送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注重业绩突出、行业领先、示范带动、社会公认、诚信守法。


第四条  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认定20个。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为湖北省劳务品牌的领军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对应的劳务品牌已纳入湖北省重点劳务品牌资源库。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劳动用工规范;遵纪守法,近3年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3.积极推动相应劳务品牌建设,具有较强的带动就业创业效应,上年度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


4.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在其所属劳务品牌领域、行业或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5.注重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助力“强县工程”和加快建设湖北省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工作。


(二)各类企业对应条件

1.种植养殖类: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制造类: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建筑类: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4.餐饮类: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5.居民服务类:上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6.文旅类:上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按照企业申报、县级初评、市级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研究确定等程序产生。

在推荐、评审等环节落实人员回避制度。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县(市、区)人社局申报。

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所在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县级初评。

县(市、区)人社局对照《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考评表》(见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评并实地考核,择优向市(州)人社局推荐。

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接向省人社厅推荐。


(三)市级推荐。

市(州)人社局对照《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考评表》对申报的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研究确定推荐对象。

将推荐函、附件1、附件2及相关佐证资料报送省人社厅。


(四)专家评审。

省人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并从湖北省劳务品牌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小组通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企业名单。


(五)社会公示。

省人社厅将拟认定的领军企业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研究确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被认定为领军企业的,发文公布,并颁授牌匾。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按规定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领军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八条  对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在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劳务品牌展示交流等重大活动。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领军企业申报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对获得的一次性奖补资金予以追回,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对推荐认定环节中,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条  对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1次复核,复核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定期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本地省级劳务品牌领军企业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省级劳务品牌领军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并收回牌匾:

(一)已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自动放弃省级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资格的。


(三)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审计检查、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不能按期整改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管理指导的。


(四)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违法经营行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取消省级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资格的情形。


上述情节严重的,追回奖补资金,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省人社厅定期通过自评、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作为政策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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