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2011)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1〕1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1-06-24
  • 实施日期2011-07-01
  • 发布机关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有关单位:

国家统计局《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5号公布本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据此,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调整如下:

一、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即12615元。本市户籍员工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2523元。非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即1320元。非从业居民的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682元。工伤保险待遇中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52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2615元。


二、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

三、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统一调整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205元。


四、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调整为382180元。失业救济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月工资的80%计算,调整为880元。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1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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