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劳办〔2004〕17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4-06-15
  • 实施日期2004-06-15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先向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提起行政诉讼。

对市劳动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再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局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局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附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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