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0-04-01
  • 实施日期2000-04-01
  • 发布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狼山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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