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用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5〕2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7-13
  • 实施日期2005-05-01
  • 发布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外地在渝企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根据目前市场物价和气候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用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凉饮料费的标准调整为2.5元/人·天,发放范围及时限为:企业单位从事高温、露天作业的职工,享受5个月从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企业单位不从事高温、露天作业的职工,享受3个月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二、清凉饮料费所需经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计入成本费用,其他所有制企业可比照执行。

   三、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高温、露天作业和高温季节工作期间的身体健康,企业应在生产现场和工作岗位保证供给职工既有营养又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决定本区县自治县、市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和范围。

企业单位临时性用工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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