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和加强生育保险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冀人社字〔2015〕17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5-11-24
  • 实施日期2015-11-24
  • 发布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正文

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和加强生育保险管理的通知

省本级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稳定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0号和河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326号)精神,结合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调整费率、规范征缴和待遇支付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精神,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调整为按05%的费率缴费按025%费率缴费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实施期限暂定到2017年底。2018年执行费率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另定。

二、规范生育津贴待遇支付

一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1、生育津贴领取天数确定:按0.5%费率缴费的单位职工,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326号)规定执行。属于晚育享受增加奖励产假的生育津贴的天数,仍按《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冀劳社〔2008〕70号规定执行。

2、生育津贴标准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二生育津贴申领程序

1、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职工,在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账后,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属于门诊的,提交门诊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书、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住院的,提交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还需提交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以及职工《河北省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参保单位是否发放工资的证明证明表样附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三、加强生育津贴待遇支付管理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无工资收入的情况下,由生育保险给予的生活保障。如在参保单位支付工资的同时申领生育津贴,属套取生育保险基金行为,请各参保单位加强生育津贴待遇申领管理,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本文件中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待遇支付和加强生育津贴待遇支付管理相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北省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

2、河北省省本级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参保单位是否发放工资证明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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