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0〕478号 苏 财 社〔2010〕27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0-12-10
  • 实施日期2010-12-10
  • 发布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失业人员带来的生活困难,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精神,从2011年起,以省辖市为单位,建立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季度启动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和对象

  当季度省辖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下同时,或季度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超过3%时,即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所辖县、市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当季末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5%,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动态补贴机制

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动态补贴机制,在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失业人员生活造成影响时,应及时启动失业保险动态补贴机制,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请各地于2010年12月底前将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具体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余博、蒋晓蓉;联系电话:025—83233806;传真:025—83233843。

省财政厅联系人:秦晗;联系电话:025—83633143;传真025—83633145。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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