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鄂劳社函〔2005〕32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9-05
  • 实施日期2005-09-05
  • 发布机关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关于贯彻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90号。

按照《规定》的要求,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有关行政审批权限将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外国人的就业审批按原审批程序不变,为了保证《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顺利实施。

现将《规定》及劳社部函〔2005〕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规定》,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

  《规定》对于保护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依法聘雇台、港、澳人员有积极的作用。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规定》中的各项政策。

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辖区内就台、港、澳人员的就业政策、就业手续、权益保护,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广泛地进行宣传。

要按照劳社部函[2005]90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摸底,并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情况调查表》附件1,于11月底前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办理机构和人员,强化服务意识

  为了做好对台、港、澳人员来鄂就业的服务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的劳动保障部门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行政机构和人员,负责台、港、澳人员来鄂就业的行政审批与办理就业证工作。

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保障部门将《承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行政审批部门有关情况表》附件2与附件1一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便掌握有关工作情况。

各地应将《规定》有关内容编成《办事指南》,方便用人单位及台港澳个体工商经营户申请就业许可证。

  三、做好就业申请,劳动合同签订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根据《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来鄂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时,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港澳人员在湖北就业申请表》附件3以及其他有效申请文件。

  按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要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从10月1日起,将台、港、澳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已参保的台、港、澳人员建立终生不变的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四、做好统计和衔接工作

  一请各市、州、直管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统计工作。

统计报表实行年报制度,于当年12月10日为截止时间。

于12月15日前将《台、港、澳人员在湖北就业统计表》附件4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便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

  二《规定》第二条界定的用人单位,从2005年10月1日起,聘雇或接受派遣台、港、澳人员,到所在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由省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中订购,再分发到各市、州,按部规定收费标准每本10元。

  各市、州、直管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联系处室:失业保险和就业处

  联系电话:027-87811208

  联系人:靖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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