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社会中介机构具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青劳人薪字(97)14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04-08
  • 实施日期1997-04-08
  • 发布机关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审计厅
正文

  根据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颁发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全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专项审计,现就认定社会中介机构具有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进行专项审计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定的范围。

  凡在青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年,要求从事专项审计业务的,需经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以下称“监督检查小组”确认,才具有专项审计的资格。

  二、 认定的条件。

  一 申请进行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业半年以上;

  二 事务所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具有劳动经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能独立从事专项审计业务的人员或经过国家及省监督检查小组的专项审计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执业人员。

  三、 认定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 要求从事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应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资格申报表》、《拟从事专项审计业务人员情况表》,连同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及劳动经济专业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州、地、市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审核;

  二 州、地、市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或监督检查小组对申报认定资格的事务所应认真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事务所的申报材料报省监督检查小组审批。

  四、 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各级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和监督检查小组要加强对认定的事务所从事专业项审计情况的监督工作,如发现不按规定审计或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给予批评指正,并将情况报省监督检查小组。

省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每年三季度要对认定的事务所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监督检查小组将取消其专项审计资格。

  附件:一、青海省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专项审计资格申报表;

   二、拟从事专项审计业务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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