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国人在我市就业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劳研〔1993〕5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3-02-16
  • 实施日期1993-02-16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局 市公安局
正文

  各区、县、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来津任职就业的外国人越来越多,这些外国人在我市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非常重视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他们非常重视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他们在各方面提供了许多方便。

但值得注意的是,外国人未经批准非法谋职、就业的现象日渐突出。

尤其是一些单位为了招揽生意,积极联系聘雇外国人,特别是俄罗斯女青年做服务性工作。

这不仅违反了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规,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少问题。

为了切实维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加强外国人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现就外国人在我市谋职就业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外国人要求来我市就业,需持有我市聘雇单位的聘请、雇用证明或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Z字头签证,获准后方可就业。

持证人须于入境后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

   二、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我市就业,须由聘雇单位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就业许可证、聘雇单位出函到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变更身份手续,领取外国人居留证件。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标有F、L、G、C字签证来中国的人员,以及因改变原有身份而被公安机关收缴了居留证件的人员。

   三、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未改变身份前不能就业。

如要求就业,公派留学生需经国家教委同意,自费生须经其所在学校同意,先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就业手续。

   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是指持标有X字签证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的人员及来华进行研究的学者。

   四、国内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不得聘雇持普通护照加注“公务”字样的独联体国家人员、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在华外国留学生。

持身份证加附页的独联体国家人员不得在华就业。

   五、申请就业的外国人必须具有将要从事的工作所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受聘雇者必须年满十八周岁,持有效护照、证件和签证;将要从事的工作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该受聘雇者而不能进行的某种工作,并且这种工作由外国人担任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就业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其就职单位与就业许可证注册的聘雇单位必须一致。

就业期满后聘雇单位应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就业许可证退交原发证机关。

如需延长就业许可证有效期,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就业许可证延期不超过一年,并且只能延期一次。

   凡已取得居留证件并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三资企业外方工作人员除外,需改变聘雇单位和原有身份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并凭批准证件向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手续;对只改变聘雇单位,不改变原有身份的,可凭有关部门批准证件,向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变更手续。

   七、国外,境外企业在津常驻机构和三资企业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仍按现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八、受理外国人就业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就业许可证;对已发出的就业许可证,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就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领或换发。

   九、聘雇单位应为就业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住宿条件。

留宿单位、留宿人应按规定向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申报户口。

   十、对违反规定私自谋职的外国人,以及擅自聘雇外国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处罚。

在终止外国人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对私自聘雇外国人的单位或个人分别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情节严重的外国人,可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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