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实行企业工资分配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的意见》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吉劳计字〔1997〕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7-01-15
  • 实施日期1997-01-15
  • 发布机关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吉林省劳动厅 吉林省财政厅
正文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办法,使之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实行企业工资分配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企业工资分配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办法,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经营者工资收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现对企业工资分配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提出如下意见:

  一、 企业工资总额提取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

  1、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下达的指导为准,下同)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不得按吉劳计字(1996)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调增包干工资总额。

  3、 实行“两低于”办法的企业。

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当年不得继续实行“两个低于”办法,改按工资总额包干处理。

  二、 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

  1、 经营者年工资收入,除主要考核企业实现利税指标外,还要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指标的,(不含当年减亏的亏损企业),取消经营者的效益收入,并按规定扣减基本收入的20%;完成国有资产增值指标的,增提基本收入的10%,每超额完成下达的增值率1%,增提基本收入1%,增提的基本收入最高不超过15%。

  其他企业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指标的,除扣发经营者的全年奖金外,还要适当扣减经营者的基本收入,扣减幅度最高不超过15%。

完成国有资产增值指标的,每超额完成下达的增值率1%,增加经营者基本收入的1%,增加后的工资收入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国有资产增值指标,经营者增加的工资收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两低于”办法的,在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在包干工资总额中支付。

  2、 企业连续三年实现效益增长,不欠税,并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政府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的额度按国有资产增值的幅度适当确定。

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不计入经营者工资收入最高限额之内。

  3、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它主观原因,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有关部门要对企业经营者和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4、 企业党委(支部)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资收入的确定,也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三、 严格考核制度,先考核后兑现

  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要进行严格的考核。

年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出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核定本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年末由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在此基础上提出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的意见,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予以兑现。

建立正常的审核制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时,视情节由劳动行政部门、地区性部门取消或扣减经营者已兑现的奖金、工资收入和企业已经提取的工资总额。

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有异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查。

  四、 实施企业工资分配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的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地方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品流通业;旅游饮食业、农业、林业等各类行业中已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公司。

  2、 企业经营者指上述各类企业中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厂长、经理、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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