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陕医保发〔2021〕74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21-12-22
  • 实施日期2022-01-01
  • 发布机关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2021年》医保发〔2021〕50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现就印发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疔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支付范围

《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03种,其中西药部分1285种,中成药部分1343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75种

西药213种、中成药62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要按照省局制定下发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国家和我省调出药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确保参保患者按时享受待遇。对已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规范医保支付标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具体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办法确定,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国家医保局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以不高于国家谈判价格挂网并以挂网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如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釆购国家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和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由省局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022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保和人社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扎实推动目录落地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釆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釆购,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2年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要将新版目录药品正式公布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调整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是否做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作为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与医保基金结算挂钩。对谈判药品采购率达到5飒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计划预付一定比例的医保基金,也可采取减免质量保证金的方式鼓励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谈判药品。

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和支付要求,及时更新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名单和经办规程,加强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切实提升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水平。继续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要求定期向省局反馈《2022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的情况。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新版目录品种调整情况,加快医保结算系统调整进度,确保《2022年药品目录》按时落地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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