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152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4-07-28
  • 实施日期2014-07-28
  • 发布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城乡居民和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2014〕14号,研究确定了2015年度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

二、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4年9月—2015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

三、按规定享受个人参保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和困难大学生,其资助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和大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搞好部门配合,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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