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浙劳社厅字〔2005〕113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5-06-27
  • 实施日期2005-06-27
  • 发布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嵊泗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工龄可否连续计算的请示报告》嵊人劳社〔2003〕8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国务院国发1997 26号、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等文件规定,实施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参保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目前,国家没有政策规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据此,职工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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