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劳社秘〔2008〕156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8-06-30
  • 实施日期2008-06-30
  • 发布机关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正文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各用人单位:

当前,由于公众对艾滋病存在知识上的欠缺和认识上的误区,在工作场所排斥和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公平就业法律政策的落实。为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安徽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和其他有关规定,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劳动保障权益,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作场所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艾滋病预防能力,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学掌握艾滋病知识,充分认识加强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劳动保障权益的重大意义

艾滋病的医学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AIDS,是由艾滋病病毒医学全称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HIV引起的一种病死率极高的严重传染病。艾滋病病毒主要是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但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虽然现有的抗病毒药物和治疗方法不能治愈艾滋病,但实施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可有效抑制病毒复制,降低传播危险,延缓发病,延长生命,提高生活质量。

我省从1994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截至2007年底,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4971例,疫情涉及全省17个市81个县市、区。从发病年龄看,处于20—50岁劳动年龄的感染者占总数的80%以上。因此,遏制艾滋病蔓延不仅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成为能否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健康人力资源的社会问题。加强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是遏制艾滋病蔓延的有效措施,是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体体现,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和人类生存发展作出的郑重承诺,对保障我省人力资源健康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事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源泉,加强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关爱劳动者的健康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不仅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因艾滋病带来的医疗风险和经济损失,也可以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促进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公平就业

一切实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晋升、福利、医疗、保险待遇、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不得排斥和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对能够从事工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职业和行业外,不得强迫劳动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对自愿进行检测的劳动者和求职者,用人单位应对其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健康信息保密。未经劳动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的规范和指导。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防止用人单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就业歧视。通过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引导用人单位定期为劳动者开展健康检查,逐步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丰富劳动者业余文化生活,培养职工文明健康的工作、生活习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和指导,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二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提高咨询检测服务质量,为用人单位开展艾滋病预防教育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工会组织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健康意识。要依法维护工作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四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要依法引导、推动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关爱职工健康,积极开展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社会责任。

五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保障工作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依法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公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理医疗需求。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用人单位要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落实救助措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为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培训提供相关服务

一在工作场所广泛开展艾滋病知识和防治宣传教育。各级劳动保障、卫生、工会、工商联、企联等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工作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单位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由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工会代表或医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建立由经营者代表、行政或人力资源部门代表、工会或职工代表、医疗代表组成的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使每个员工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恐惧、排斥和歧视,创造文明和谐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应加强与医疗、卫生部门的联系,及时为职工提供性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治疗的相关信息,对有高危行为的人群进行必要的行为干预。

二用人单位要把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用人单位应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和相关的组织管理培训体系,形成制度,接受政府和有关组织对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将艾滋病防治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工作。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应逐步把艾滋病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教学计划或校园活动中;用人单位应把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教育培训作为职工入职教育、在职培训的一项内容,相关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课时。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用人单位应安排预防艾滋病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加强师资培训,保证艾滋病防治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艾滋病预防宣传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公告栏、宣传橱窗、咨询窗口、网络等信息发布平台,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配备免费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供求职人员阅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提供相关信息。

五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口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农民工中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结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培训内容,提高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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