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劳社秘〔2006〕149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6-06-01
  • 实施日期2006-07-01
  • 发布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处室、事业单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政务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通知》皖政办[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重要政务和事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重点是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公开科学决策、规范执行、有效监督的关键环节,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省厅向社会公开下列事项:

  一劳动保障政策制度

   1. 劳动保障政策文件;

   2. 劳动保障制度、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 领导讲话、经验交流材料等;

   4. 劳动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工作措施等。

  二劳动保障规划统计

   1. 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

   2. 劳动保障年度工作要点;

   3. 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4. 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三与公众相关的事项

   1. 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3. 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4. 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劳动力市场用工、就业培训等信息;

   5. 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名单,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名单,确认的重点技工学校名单,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6. 企业诚信评价名单;

   7. 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8. 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事件情况;

   9. 违法或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组织名单;

   10.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等。

  四重大决策情况

   1. 省厅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需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

   2. 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省政府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 由省厅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有关申请表格等。

   六信访事项

  1. 劳动保障信访工作制度、规定及有关申请表格;

  2. 厅领导信访接待日程安排。

  七基金管理情况

  定期公布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八机构设置等情况

   1. 省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人事任免、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工作纪律、责任追究规定等;

  2. 省厅及各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服务窗口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

  3. 省厅及各市局的信访机构及监督举报、投诉机构负责人、电话、地址、电子信箱;

  4. 重大建设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5.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6. 省厅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前款4、5、6项所列事项,按照省组织人事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统一要求办理。

   九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省厅依申请实行公开。

对申请公开事项,依法向当事人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 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 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 上报公文、涉密公文不得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在解密后,经厅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对外公布;

  (五) 正在研究制定中的劳动保障政策,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 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案件,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 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四、五、六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省厅可以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形式和途径

  第八条 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公开的主渠道是“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府网站和《安徽劳动保障》杂志,凡在网站或杂志上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涉及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确有需要,随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布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适时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需要办事人知晓的单位基本情况、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相关制度等。

  第十三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网上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审批、网上职介、网上社保、网上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四章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负责对本处室单位应公开的政务、事务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质量和准确性。

各类政务和事务信息公开时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

具体时限由主办单位提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由主办单位提出,厅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决定可否对外发布。

决定可以对外发布的,在网站一般全文刊载,《安徽劳动保障》杂志刊载或摘登消息;对更大范围的公开,由厅办公室商主办单位,并报厅主要领导同意,通过召开听证会、新闻报道、网上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事项,应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由相关处室单位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定,重要事项报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七条 实行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等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各单位的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利、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严肃查处。

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案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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