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长府办函〔2007〕45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7-05-30
  • 实施日期
  • 发布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府发200146号精神,我市从2001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缴纳。

从2002年起,我市陆续出台了年底双薪、出勤奖和岗位责任制及津贴补贴即阳光工资等政策,导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构成发生较大变化。

为规范医疗保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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