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困难企业”申报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审核程序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黔劳社厅发〔2009〕3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9-05-07
  • 实施日期2009-05-07
  • 发布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现就有关申报审核程序通知如下: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程序

经界定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在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

省级统筹的“困难企业”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到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相关手续。

各市州、地、县市、区统筹的“困难企业”,经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到统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两项补贴的申报程序

经界定的“困难企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另外,在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供失业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人数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证明。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先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再按月申报补贴。

企业在每月10日前向失业保险统筹的省或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职工花名册》附件3,经失业保险统筹的省或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人数确定补贴金额。

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由失业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月予以拨付。

二岗位补贴的申报程序

岗位补贴按月申报和拨付。

企业在每月10日前向失业保险统筹的省或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4和《贵州省“困难企业”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附件5,经失业保险统筹的省或各市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人数确定补贴金额后,由失业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月予以拨付。

三、经界定的“困难企业”,在首月报送有关申请表、职工花名册时,应随同报送《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各项补贴选择表》附件1。

四、各市、州、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

1、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各项补贴选择表

2、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贵州省“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职工花名册

4、贵州省“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5、贵州省“困难企业”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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