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浙财税政〔2014〕1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14-07-14
  • 实施日期2014-07-14
  • 发布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限额、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限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14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目录
设置
设置
正文字体
微软雅黑 黑体 宋体 楷体
字体大小
A-22 A+
保持设置恢复默认
免责声明: 本站法规是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本网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法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同时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