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医疗保险证》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津劳办〔2001〕340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1-11-16
  • 实施日期2001-11-06
  • 发布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区、县、局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驻津贴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180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就医,应持医疗保险凭证,现就本市《医疗保险证》的核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证》。

  二、《医疗保险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监制,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三、《医疗保险证》由各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用人单位填写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和粘贴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后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在照片上加盖"劳动保险专用章"钢印后,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签发。

  四、《医疗保险证》由本人保管。

职工调动时,《医疗保险证》随同转移。

  附:天津市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发放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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