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吴政发〔1998〕16号
  •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1998-02-10
  • 实施日期1998-01-01
  • 发布机关吴江市人民政府
正文

  根据市人民政府吴政发[1998]16号《关于印发〈吴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贯彻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和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给付对象。

  1、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本暂行办法在本市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中实施,全额拨款单位目前仅限于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工中实施。

  2、生育保险的实施对象: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 属市人事局列编的在职干部、聘用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工。

  3、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给付对象:参加生育保险后,实施范围内单位中的女职工凡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和领取生育证后在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规定给付生育保险补偿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 则筹集。

1998年1月1日起,各单位统一按当年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今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计提比例。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组成项目的规定,与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保持同一口径。

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吴江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2、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办法。

  3、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单位应尽的责任,单位应主动按季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4、为操作方便,生育保险基金上缴款填在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缴纳”项目中第九空项内。

  凡逾期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对逾期未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给付生育保险补偿待遇。

  5、实施单位如发生关、停、并、转时,应按规定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对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应由兼并或接受单位补缴。

  生育保险补偿费的支付范围、标准和结算办法。

  1、女职工生育费用的支付范围:在实施范围内单位中的女职工凡符合国家及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的工资收入和生育时所需的费用,均属列支范围。

  2、女职工生育保险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统一按吴江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次补偿5个月平均工资;领取生育证的女职工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1个月平均工资,补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拨付给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

女职工个人生育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补偿标准基数,每年7月1日起按吴江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一次,即女职工在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期限内生育或流产的,按前年补偿标准基数计算,逐年类推。

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3、生育保险补偿费的结算,采取女职工分娩后一定期限内给付的办法,即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单位填报《吴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表》,按补偿规定,凭市生育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的,须附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按每委首月15号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的申领手续。

  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1、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如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照发。

女职工因本人主观因素流产的,不享受生育保险补偿待遇;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渠道支出。

  2、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转移的,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由女职工分娩之月的工资发放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不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

  4、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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