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川劳社办〔2002〕71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2-08-16
  • 实施日期2002-08-16
  • 发布机关四川省劳动保障厅 省经贸委 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教育厅 省总工会 共青团四川省委 省妇联
正文

   现将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137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

这次检查活动是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进行的,各地在检查活动中要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工作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制,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狠抓落实。

劳动保障、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按照《通知》要求检查的内容,8月底以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自查,9月10日前完成联合检查。

劳动保障、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也可结合正在开展的“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一道进行。

   三、检查期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将派出四个工作组深入各地了解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巩固和完善去年已经建立起来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联席会议制度和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体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一种保障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对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进行投诉和举报,彻底杜绝使用童工现象。

   各地联合工作小组应于2002年9月20日前将本次检查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贸委、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转发的文件请在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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