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疑难案例解析的通知

基本信息
  • 发文字号新劳社办字〔2006〕38号
  • 效力级别地方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2006-07-04
  • 实施日期2006-07-04
  •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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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社办字[2006]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帮助各地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疑难问题,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各地提供的资料,我们编撰了《劳动争议疑难案例解析》。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

emsp;emsp;emsp;emsp;emsp;emsp;emsp;emsp;emsp;emsp;emsp; 二00六年七月四日

劳动争议疑难案例解析

案例1.某医院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2年5月,该医院自行聘用王某作护工,除每月为王某支付工资400元外,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近日,王某以补缴社会保险费为由将医院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此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委能否受理?

答复:《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像王某这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案例2.1995年,小张被某企业聘用为仓库保管员。工作期间企业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0月,企业终止了与小张的劳动关系,并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给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张以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和补发经济补偿金为由将企业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此类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能否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处理?

答复: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鉴于此,因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处理。

案例3.孙某原为国有企业职工。2003年,该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孙某作为企业富余人员分流进入该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原国有企业没有与孙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亦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控股企业也未与孙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04年2月,控股企业通知孙某不要上班了。经多次协商未果,孙某将原国有企业和控股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此类争议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复:企业改制中产生的劳动争议应依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应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4.李某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某地区分行的柜员。某地区分行领取了营业执照。2006年3月,某地区分行以李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开除。李某将某地区分行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此类劳动争议中地州银行、电信、铁路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劳动仲裁主体资格?

答复:《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鉴于此,该地区分行具备劳动仲裁的主体资格。

案例5.张某原系某国营企业的职工,1993年在工作中受伤,当时该企业未为张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张某后经鉴定为伤残九级。2006年4月,企业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即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为由将该企业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此类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工伤认定时效已过,伤残职工申请仲裁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复:在无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就其工伤赔偿问题不予受理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以前且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除外。因此,如果企业认可张某工伤,仲裁委可以就张某的工伤赔偿问题做出处理。

案例6.老李系机械厂的退休职工。后因享受探亲假及报销取暖费与企业发生争议。此类退休职工因探亲假和取暖费问题与原企业产生的争议是否受理?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复:可以受理。虽然退休职工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的劳动义务,是其享受探亲假和取暖费待遇的条件。由于探亲假和取暖费的决定权在企业,所以在这方面企业与退休职工产生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

关于退休职工的探亲假问题可以依据自治区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发字[200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退休职工的取暖费问题可以依据《关于自治区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文字[1997]26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案例7.老张2004年退休,2005年5月被糖厂聘为技术顾问。工作时间与其他职工一样。2006年1月,老张在指导职工炼糖的过程中烧伤。作为退休职工的老张在另一个单位受聘期间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由此发生的争议能否受理?

答复:不受理,因为老张与受聘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8.在江苏注册成立的恒江建筑公司,到我区承包了某学校的施工项目。吴某则系恒江公司在我区聘用的劳动者。2006年3月,吴某在施工过程中负伤。我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恒江公司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因此吴某申诉至施工所在地劳动仲裁委,但恒江公司以施工所在地劳动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拒绝执行仲裁决定。此种情况下应如何确认劳动争议管辖权?是由该企业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是由劳动关系履行地工伤事故发生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复:此案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即可由工伤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例9.某企业属于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雇佣了一位未满16岁的童工。该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并就赔偿数额与企业产生争议。此类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复: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童工可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如果就其赔偿数额仍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劳动仲裁部门继续处理。

案例10.买某原系炼油厂的固定工,1995年2月开始因病回家休息。此后,买某未提出安排工作的要求,炼油厂也再未与其联系,形成了“两不找”的状态。2006年5月,炼油厂破产,买某听说后要求炼油厂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类“两不找”人员在未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能否确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有劳动关系?

答复:具体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依据劳动合同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认定双方确实具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仲裁委受理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案例11.张某的小孩不满周岁,为了照顾小孩,张某雇佣了保姆李某。近日,李某以索要保姆费为由将张某诉至仲裁委。同日乐乐家政公司派往张某家的保洁员也以张某给付的清洁费太少为由将张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此类争议中家庭与保姆之间,保洁员与雇主之间各是什么关系?仲裁委能否受理?

答复:家庭与保姆之间为雇佣关系,保洁员与雇主之间为劳务关系。因不属劳动关系,故此类争议不能受理。

案例12.刘某因工负伤后住院治疗,因腿部受伤无法独立行走,故由其弟弟陪护。刘某出院后,因陪护费问题与单位产生争议,诉至劳动仲裁委。此类工伤赔偿争议中关于受伤职工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有没有支付标准?

答复:国家目前暂无具体支付标准。但劳动仲裁部门在处理时可由用人单位与陪护人员协商具体数额或参照当地市场价位处理。

案例13.2003年底,马某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在其住院期间腰部安装了钢板。2004年5月,马某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其工伤赔偿给予一次性处理。企业根据工伤赔偿的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支付了工伤待遇。2006年初,马某再次要求企业支付去除钢板的费用,企业拒付。马某因此诉至劳动仲裁委。对这类再次提出赔偿要求的工伤争议仲裁委能否支持,是否有明确规定?

答复:一次性处理后,意味着企业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已全部结束。工伤职工再次提出其他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14.小安系农民工,2004年5月小安因工死亡。家属就抚恤金问题与单位产生争议,并诉至劳动仲裁委。此类争议应如何裁决?

答复: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一般应按月支付,并执行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以《条例》规定的应领取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对领取时间不足10年含10年的,按实际年限领取;超过10年的,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每月应领取金额的120倍。供养亲属有数人的,其应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年龄已超过人口平均寿命的,应按月领取抚恤金。”

案例15.许某系盐厂的司机。2006年3月,许某在外出执行任务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肇事司机对许某给予了赔偿。后许某又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工伤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复:应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几个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新劳社字[2004]67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规定如下: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处理问题,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事故处理规定处理。处理后其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可暂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支付待遇。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差额由企业自负。

案例16.郭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企业对郭某的劳动关系提出了异议,请问此时郭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关系的申请能否受理?

答复:可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无法认定工伤,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17.齐某系铁厂的警卫人员,与铁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齐某的工作时间长达十二个小时,且未安排轮休。2005年8月,铁厂与齐某解除了劳动关系。齐某以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将铁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齐某的加班工资应如何测算?

答复:目前我国的劳动工时只有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及不定时工时三种形式。而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均需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如果企业未申报,则只能按照标准工时来测算。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数额则按约定数额折算,如果未进行约定,则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折算。在核实加班的情况时,除了考勤记录,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等均可作为证据考虑。

案例18.高某系四川籍农民,1990年与我区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公司未给高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06年2月,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此类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交纳养老保险费应如何处理?

答复:农民工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无法处理,则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仲裁部门可依据2003年6月3日下发的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外来人员和进城从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该通知规定:“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与从业的农民工、外来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在用人单位从业满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都要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手续不含已在异地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上年度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月农民工人数的积低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为基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缴费20%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少于自治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案例19.姚某系湖北来疆打工农民,2004年5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2004年11月,姚某突发心脏病住院。建筑公司以心脏病与工作无关及农民工没有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姚某将建筑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此类争议如何处理?

答复:2006年4月29日以后,凡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与当地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用工期限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6号规定处理。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共同承担缴费义务,用人单位缴费标准应控制在每月7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控制在每月3元。用工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用工期限一次性缴费;用工期限不足半年的,可按季或半年一次性缴费;用工期限半年以上的可按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缴费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5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三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6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六个月以上至12个月以内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7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元;12个月的,每次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住院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元”。

案例20.霍某系某电脑公司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双方曾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霍某在离开公司后的二年内,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上班,并由电脑公司为此支付霍某竞业禁止的补偿费5万元,该费用随工资一并发放。2006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霍某称竞业禁止的费用不应包含在工资中,应另行发放并为此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

答复: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的规定,如果单位有竞业禁止的要求就应该为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补偿费用只能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既然劳动关系双方已在合同中就此费用的给付时间和途径做了约定并已履行,就应该认可。不能说与工资一并发放,就否认已经给付补偿费用的事实。企业在与霍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再重复支付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

案例21.某公司拖欠岳某的工资迟迟不予支付,并扬言岳某想到哪告都行,反正岳某也无书面证据。为了证明公司确实拖欠其工资,因而岳某用录音机录制了索要工资的谈话过程。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类似情况下,视听资料如何确认真实性?

答复: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可由仲裁部门委托公安厅技术处进行鉴定。

案例22.侯某因工资争议将企业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庭审过程中企业称双方的工资数额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并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侯某则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称劳动者签名不是本人的签字。因此,劳动仲裁委委托鉴定部门做出了笔迹鉴定,但企业接到鉴定结论后不服。类似情况,如何处理?

答复:如果当事人对笔迹鉴定结论不服,可向做出鉴定结论部门的上一级鉴定机关提出复检。

案例23.某棉花公司将拾棉花的任务承包给棉田承包人自然人。棉田承包人雇佣李某为拾棉工采摘棉花。后李某因工钱问题将某棉花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棉花公司为其支付采棉的工钱。某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某棉花公司与拾棉工产生的劳动争议进行了裁决,判定由某棉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该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此裁决是否正确?

答复:不正确,因为第四条规定不能适用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案例24.2006年4月,煤厂因职工吕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对其做出了行政警告的处理决定。同年5月,煤厂再次依据同一事实又对吕某做出了开除的决定。吕某不服并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应如何处理?

答复:根据同一事实不做重复处罚的法律原则,仲裁委可以撤销企业第二次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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